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林培棻
陳春仙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5,6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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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