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陳俊雄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顏廷娟 住連江東引連江縣○○鄉○○村0鄰00 0號
一、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1,062元,及其中本金58,528元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子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