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能砥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75萬1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萬8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