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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字第182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劉世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周明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伊於強制執行期間居住在臺灣,未能收到寄至戶籍地之法院公文;又伊現為患病之退休勞工,無力清償債務,且名下之臺銀人壽保單額度新臺幣30萬元為其日後喪葬費等語,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本件強制執行。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三、經查,異議人即債務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未提及執行法院就強制執行之方法、程序有何不當或侵害其利益之情事,亦非爭執積欠相對人即債權人之債權數額,其僅以個人生活狀況窘困及還款能力不足為由而聲明異議,自有未洽。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應以書狀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