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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相  對  人  馮戡雄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欲將債權讓與事實通知相對人(如附件),惟相對人已遷出國外,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於民國101年7月3日遷出國外,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為證,且依本院調取之相對人入出境資料,相對人自99年6月12日出境後未再入境。是以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應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附件:聲請人通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