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連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