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琴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希羅亞書藝莊園股份有限公司、戴勝通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張嘉佑
法 官 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