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勝一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新復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思嫻即永松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7,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