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簡字第247號
原 告 張正源
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律師
被 告 鎰鎵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豪
訴訟代理人 蕭世駿
被 告 曾繁欽
曾安汝
曾寶川
兼 上2人之
訴訟代理人 曾秋霞
被 告 曾煥立
曾詩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訴之聲明尚有須釐清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言詞辯論前具狀陳明訴之聲明:「被告曾繁欽、曾安汝、曾寶川、曾煥立、曾詩惠、曾秋霞應於繼承曾宏吉所得遺產之範圍內與鎰鎵通運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新臺幣300萬2,448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就前揭法定遲延利息係自110年2月5日起算之法律上依據及送達之相關證明,並將繕本逕寄對造。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