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130號
原 告 鍾美娛 (住待補正)
被 告 富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補正原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