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簡字第342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京冠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游秀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信益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