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132號
原 告 柏克萊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品清
訴訟代理人 楊庭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晏慈、余國清、廖玉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