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210號
原 告 京冠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游秀緞
訴訟代理人 林鶴容
原 告 何建南
上二 原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益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調解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8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