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302號
原 告 逸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漢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陳主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