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彬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許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鎰峰倉儲物流有限公司、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89,910元(計算式:500,000元+2,989,910元=3,489,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