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190號
原 告 麗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侗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5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