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202號
原 告 鑫富勝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蘭
訴訟代理人 林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宗達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