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265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盛食品冷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