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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原小字第2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吳建樟  
被      告  陳智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926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63元,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7,92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