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小字第41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被 告 黃少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經查,因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後具狀提出門診收據,證明其於言詞辯論期日有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