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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474號
原      告  楊沁薇  
被      告  陳建宇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13年度板小調字第262號)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