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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信宏 

相  對  人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tthew Wayne Garbe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予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13年度羅消簡字第1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法扶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為據,又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