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179號
原 告 瑞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晴
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律師
被 告 林文智
送達代收人 鄭筑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5日上午9時35分於本院羅東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