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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179號
原      告  瑞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晴  
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律師
被      告  林文智  
送達代收人  鄭筑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5日上午9時35分於本院羅東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