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羅簡字第303號
原 告 優得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穎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被 告 宜蘭縣立東光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勇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兩造於112年5月間簽訂「112年度充實體育器材設備」財物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被告以新臺幣(下同)31萬6,800元向原告採購如附表「器材名稱」、「器材規格」欄所示之體育器材,原告並依系爭契約繳納履約保證金3萬元。嗣原告於112年7月3日履約後,被告卻藉口原告提出之給付不合系爭契約之需求規範為由主張驗收不通過,進而解除契約,並要求原告繳納採購案補救賠償金3萬1,680元。惟原告已依約提出給付,並依被告要求完成修正或改善,被告卻刻意違反契約精神,惡意解除系爭契約,並非適法。退步言之,縱原告之給付於複驗後仍不合格,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規定,被告至多僅得減價驗收,亦不得解除契約。是被告應依系爭契約給付原告採購價金31萬8,000元、履約保證金3萬元,並返還採購案補救賠償金3萬1,680元。為此,爰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5條、第11條第1項及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7萬9,6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抗辯:原告之給付未符合系爭契約如附表「器材規格」欄所示之要求,經被告多次驗收並限期改善後仍有如附表「驗收結果」欄所示之不合格情形,是被告依系爭契約第12條第1款、第2款、第7款、第8款及第17條第1款第9目規定解除契約應屬有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或返還上述款項則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於112年5月間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被告以31萬6,800元向原告採購如附表「器材名稱」、「器材規格」欄所示之體育器材,原告並依系爭契約繳納履約保證金3萬元。原告履約後,被告主張驗收不通過,而解除契約,原告並繳納採購案補救賠償金3萬1,680元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契約書、驗收紀錄、被告112年11月6日東中總字第1120004529號函、新店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收據為憑,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屬實。原告進而主張,被告藉口原告提出之給付不合系爭契約之需求規範,違反契約精神,惡意解除契約,自不生解除契約之效力,故被告應給付與返還原告上述款項等情,被告則否認之,並以前詞為辯。
㈡原告雖主張已依系爭契約之約定內容提出給付或完成改善等情,並提出改善計畫書為憑(見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40頁)。然查:
⒈附表編號1雪橇訓練車部分,其中關於器材規格⒍「獨特粉末塗層可抵抗戶外UV,適合室內或室外進行訓練」,原告固提出國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成份分析、品質檢驗報告為憑(見本院卷第119頁、第121頁)。然此分析或檢驗報告,僅能佐證國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黑砂(產品編號0-9262G)相關成份以及品質,惟雪橇訓練車是否使用上述黑砂則有未明,故難認原告提出之雪橇訓練車有符合附表編號1器材規格⒍「獨特粉末塗層可抵抗戶外UV,適合室內或室外進行訓練」之內容。且上述器材規格係屬履約之需求規範,為系爭採購契約第2條所明文,本即契約內容之一部分,原告主張契約內容未要求檢附證明文件云云,並非可採。再者,關於器材規格⒏機器重量:89.8㎏(±5%)部分,原告雖提出聲明書為憑(見本院卷第125頁),然聲明書所附佐證之照片機器重量之顯示確實不清,無法使被告驗收時一望即知雪橇訓練車是否符合上述器材規格之重量要求,且兩造驗收時亦未一同驗證雪橇訓練車之重量等情,故被告抗辯驗收時無法辨識雪橇訓練車是否符合上述內容,亦屬有據。
⒉附表編號2重量訓練架部分,其中關於器材規格⒈柱體用管皆為台灣的鋼鐵廠出廠材質結構用、器材規格⒏投標時請檢附台灣的鋼鐵廠出廠之材料來源證明文件部分,原告固主張重量訓練架之鋼材係購自紘揚鋼鐵有限公司,而紘揚鋼鐵有限公司係購自燁旺鋼管有限公司等情,並提出紘揚鋼鐵有限公司鋼鐵材料來源證明、升育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予燁旺鋼管有限公司之鋼管品質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27頁、第129頁)。然上述佐證僅能部分舉證重量訓練架係 使用購自紘揚鋼鐵有限公司轉購自其他鋼鐵廠之鋼材,但鋼材或柱體用管是否有依約定使用「皆為台灣鋼鐵廠出廠」,則有未明。且上述器材規格均為系爭契約所約定之需求規範項目,原告主張被告係刻意刁難,亦難認有據。至於原告主張投標時均有檢附台灣的鋼鐵廠出廠之材料來源證明文件,惟原告就此亦未提出佐證,本院無從論斷,而難以此為對原告為有利之認定。其次,關於器材規格⒋柱體尺寸:75㎜*75㎜*3㎜(±5%)部分,依此需求內容並考量誤差範圍後可知,原告提出重量訓練架之柱體鋼材厚度至少應有2.85mm。然原告所為給付經丈量後部分僅有2.7mm、2.8mm,顯然未達需求標準,且上開需求內容已包含誤差值在內,故原告主張測量本有誤差或不準之問題云云,亦無理由。再者,關於器材規格⒍夾心J鉤須可承重500㎏,保護槓須可承重300㎏,置槓片桿須可承重500㎏,框體須可承重500㎏部分,以器材名稱為重量訓練架觀之,即係指重量訓練架於操作使用時,各重要零件之承重能力。而原告雖提出各別柱體、保護槓、置槓片桿、夾心J鉤之抗壓測試報告(見本院卷第135頁至第139頁),但並非重量訓練架使用操作時,上述零件於器材運作下之承重重量,當非符合此部分需求規範之要求,故被告抗辯此部分原告給付亦未合於契約要求乙節,亦屬有理。
⒊附表編號3擒抱墊部分,關於器材規格之材質:外皮PVC、中層高密度泡棉部分,原告雖提出聲明書、擒抱柱圖片以及網站連結資料以供查詢(見本院卷第141頁、第143頁),然上開聲明書係原告自行出具,然原告並未說明擒抱柱究係自行製作或向製造廠購入,故聲明書內載其外皮為PVC材質、中層為高密度泡棉等語,顯然不具佐證效力。另外擒抱柱之照片或是網站連結與原告所提出之給付有何關連,亦未經原告舉證以實其說,亦難認附表編號3擒抱柱之給付有符合上述需求內容。更何況,原告提出之擒抱柱給付,經被告查驗內含布條乙節,亦經原告不爭執,然此部分與填充物有何關連亦未經原告舉證說明,是自難認原告此部分給付已符合契約要求。
⒋附表編號4擒抱訓練保護墊部分,關於器材規格⒈尺寸:長280㎝*寬200㎝*厚30㎝(含以上)。並未經被告實際丈量後認為合格,無從徒憑原告提出自行丈量之局部照片(見本院卷第145頁),即認原告提出之給付已符合器材規格。又關於器材規格⒉外層PVC 0.5㎜(含以上)夾網防水帆布部分,並未經原告提出任何佐證,故被告以無從查驗佐證為由,認被告未依契約所約定需求規範為給付,亦非無理。
㈢按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詳如需求規範。而系爭契約所約定之各器材以及需求規範即如附表「器材名稱」、「器材規格」。此有系爭採購契約第2條及需求規範可憑。又按「…㈦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商於_日內(機關未填列者,由主驗人定之)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㈧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_次(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仍未能改正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⒉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㈠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⒐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均為系爭契約第12條第7款、第8款、第17條第1款第9目所明文約定。查被告就原告提出之給付於112年7月11、年7月28日、10月19日、10月26日辦理4次驗收,並於逐次驗收時要求廠商改正,至第4次驗收時,原告所提出之給付至少有上述認定未符合契約需求規範之情事,故被告依系爭契約第12條第7款、第8款、第17條第1款第9目之約定,於112年11月6日以東中總字第1120004529號函知原告為解除契約(見本院卷第105頁),即非無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依系爭契約給付履約價金31萬8,000元,即無理由。至於系爭契約第4條第1款固約定:「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然此必須在「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前提下,且「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始「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惟原告就其所為給付是否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或是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前提事實,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故尚難以此逕對原告為有利之認定。
㈣另按「㈢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⒌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系爭契約第11條第3款第5目有明文約定。且「㈠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曆天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1%)計算逾期違約金。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㈢逾期違約金之支付,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㈨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機關除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系爭契約第14條第1、3款、第12條第9款亦有約定。查原告履約有前述「驗收有瑕疵未能於期限改正」、「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能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之情事,並考量被告上開履約情形,造成被告教學上之延宕與不便,而被告抗辯因原告遲延交貨而應給付違約金為3萬6,960元,此部分為原告所未爭執,且金額已逾履約保證金額。另原告並給付被告3萬1,680元為補救賠償金,均與系爭契約約定相符且屬有據,故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1條第1款、民法第179條分別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補救賠償金,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並無理由,故原告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5條、第11條第1款、民法第179條請求被告給付聲明所示金額,自不應准許,而應駁回其訴。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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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⒈前後輪軸皆設有阻力裝置。 ⒉4段阻力調整,可輕鬆透過撥桿進行阻力調整。 ⒊輪胎式設計可在跑道、草皮不受限制皆可順暢進行訓練。 ⒋可雙向移動,進行推、拉等多功能訓練。 ⒌符合人體工學的性能握把。 ⒍獨特粉末塗層可抵抗戶外UV,適合室內或室外進行訓練。 ⒎內置空間可存放選配配件,附有移動操作圖示。 ⒏機器重量:89.8㎏(±5%)。 ⒐器材尺寸:(長×寬×高):133㎝*81㎝*94㎝(±5%)。 ⒑本產品不接受大陸廠牌及大陸製品。 | ⒈阻力調節撥桿仍未改善,僅於原調節旋轉器塑膠蓋上鎖上螺絲短柱,功能並未改變。 ⒉行進間有異音未改善,行進間輪軸晃動,輪胎變形。 ⒊雖附有國麗實業黑砂漆成分分析及品質檢驗報告書,未能證明用於本雪撬訓練車。 ⒋雖附有機器重量證明,照片模糊無法辨識確實重量。 |
| | ⒈柱體用管皆為台灣的鋼鐵廠出廠材質結構用。 ⒉烤漆採用塗膜均勻,包覆性佳的粉體塗料。 ⒊尺寸:高245㎝*寬196㎝*深158㎝(±5%)。 ⒋柱體尺寸:75㎜*75㎜*3㎜(±5%)。 ⒌內含夾心J鉤/保護槓*1(對)/置槓鉤*3(支)、置槓片桿*6支(含以上)。 ⒍夾心J鉤須可承重500㎏,保護槓須可承重300㎏,置槓片桿須可承重500㎏,框體須可承重500㎏。 ⒎置槓片桿表面須電鍍處理。 ⒏鋼材:投標時請檢附台灣的鋼鐵廠出廠之材料來源證明文件。 ⒐台灣製造生產,驗收時檢附台灣製造證明。 ⒑本產品不接受大陸廠牌及大陸製品。 ⒒夾心J鉤及旋出式保護槓可依據運動調整孔位,可調整孔位23段(含以上)。 ⒓單槓須可以依據運動上下調整孔位。 ⒔產品底部須有防滑橡膠腳套。 | ⒈所附主結構出廠材料來源證明未明確。 ⒉所附台灣製造證明文件,無法確認效力。 ⒊柱體鋼材厚度實際丈量部分僅有2.7㎜、2.8㎜與需求規範不符。 ⒋夾心J鉤須可承重500㎏,保護槓須可承重300㎏,置槓片桿須可承重500㎏,框體須可承重500㎏之含照片檢驗報告;有附證明書正本,檢測報告照片顯示僅送部分零件檢驗,非整組器材檢測受力點之承重力,與實際使用受力方向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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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⒈尺寸:長76㎝*寬46㎝(含以上)。材質:外皮PVC、中層高密度泡棉。 | ⒈外皮未提出PVC證明,內容物摻雜布條等雜物,非完全中層高密度泡棉,廠商說明無改善。 |
| | ⒈尺寸:長280㎝*寬200㎝*厚30㎝(含以上)。 ⒉外層PVC 0.5㎜(含以上)夾網防水帆布。 | ⒈實際丈量寬278㎝×長196㎝×高28㎝,與需求規範尺寸未符;僅以小段海綿填塞於底側,驗收時已脫離泡棉主體。 ⒉未檢附外層為夾網之證明。 ⒊未檢附擒抱訓練保護墊外層PVC 0.5㎜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