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30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優得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蘭縣立東光國民中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