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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36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朱文瑞  
被      告  陳啓綸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3日14時28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