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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36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朱文瑞
被 告 陳啓綸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3日14時28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