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13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子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萬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9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