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14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俞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7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