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17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芸菲(原名游詩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游芸菲(原名游詩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游芸菲(原名游詩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9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