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25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劉子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1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