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18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蕭人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階闓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