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2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江明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詰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羅詰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