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70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被 告 CALVO JUVY DEQUILLA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而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先位聲明係依據兩造間之買賣契約之約定,請求買賣價金、違約金暨約定遲延利息,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75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975元;備位聲明則係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且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750元,及自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查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57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而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0,01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依上說明,本件原告所提起之先位、備位訴訟,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1,5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一: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二: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