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原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彼得
兆廣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儹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洪陳金蓮
洪翠玲
洪啓修
洪翠華
洪翠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仁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改用通常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固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彼得、兆廣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合稱被告2人)以本件涉及肇事認定、與有過失等,請求項目繁多,案情複雜,且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1,694餘萬元,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而本院審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雖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10倍即500萬元,然經審理而與兩造確認本件爭點後,兩造係就車禍肇事責任比例,被害人死亡與車禍間之因果關係及損害賠償之數額與項目等必要性有所爭執,實則此為一般交通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訴訟之常態爭議,此外被告亦未具體釋明本件有何案情繁雜而須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之必要性,是尚難認已達案情繁雜之程度,本件並無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之必要,故認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