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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小字第12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黃沈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用,然原告於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此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