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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小字第18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邱至弘  
被      告  陳振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三日十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11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