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羅小字第231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江依宥
被 告 HANY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9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93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附表(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