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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羅小字第371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孫旭廷  
被      告  徐翠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628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62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書記官 田曉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