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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羅小字第380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黃昱誠  
被      告  張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796元,及其中新臺幣23,371元自民國11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385元,及其中新臺幣33,686元自民國11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9,18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書記官 田曉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