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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羅小字第6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張雪莉  
            關宇宏  
被      告  李秉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639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4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並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