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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簡字第14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訴訟代理人  林俊廷  

被      告  張哲源(原名張春來)


            張春庭  
            張春豐  
            林逸晨(即張美惠之承受訴訟人)

            林純萍(即張美惠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年十二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主文欄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年十四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四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