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簡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哲源(原名張春來)
張春庭
張春豐
林逸晨(即張美惠之承受訴訟人)
林純萍(即張美惠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