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君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4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