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15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余建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春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3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