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207號
原 告 基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正
本件原告與被告千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350元,應徵裁判費3,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