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23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朱文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議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起訴狀容有將被告姓名「王議嫺」誤載為「王議嫻」之情形,請確認後具狀更正,並請一併提出確認後被告(王議嫺或王議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