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59號
原 告 游友順
蔡美絨
游俊彥
游俊崘
游采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吳光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少勳、吉立通運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94萬3,708元(計算式:908708元+360000元+225000元+225000元+225000元=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