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82號
原 告 林玟蓮
訴訟代理人 林哲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享昇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享昇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游新豐、原告林玟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