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羅原小字第5號
原 告 陽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東
訴訟代理人 張文郡
被 告 李永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原附民字第79號),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元,及自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宗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