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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小字第12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葳   
            林子堯  
            鄒承軒  
被      告  陳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1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在監而未到庭,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115年8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