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小字第12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葳
林子堯
鄒承軒
被 告 陳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1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在監而未到庭,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115年8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雨萱